

一、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政策
(一)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将浙人社发〔2015〕
11号规定的格列卫等15种特殊药品纳入职工大病保险范围,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60%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经批准视作一次住院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90%;以上两项合计由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取消原有的兰溪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累计在2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比例:在职人员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87%,退休人员由92.5%提高到94.5%;2万元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的报销比例:在职人员由90%调整到92%,退休人员报销由95%调整到97%。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起付标准及统筹额度。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统一调整为500元,起付线(含500元)以内部分由个人承担(对建立个人帐户的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过起付线部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报销比例20%。
(四)调整中断缴费参保人员再次缴费后“六个月免付期”内的住院医疗享受待遇。参保连续缴费年限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经批准,从补足所欠医保费用次日起“六个月免付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一)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商业补充保险报销范围。将浙人社发〔2015〕11号规定的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二)调整城乡居民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筹资标准。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20元/人·年。以后年度根据医疗费用自然增长和上年度业务实际运营情况再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
从下文之日起施行。根据浙人社发〔2015〕11号规定,其中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